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聯合印發通知 明確2015年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宜
2015年5月15日 來源:財政部新聞辦公室
根據《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及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簡稱地方債)發行管理有關規定,近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5〕102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2015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經省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在財政部下達的置換債券限額內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一定額度地方債,用于置換部分存量債務。
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是指省級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特定債權人,采取簿記建檔方式發行地方債,用以置換本地區地方政府相應的存量債務。定向承銷方式進一步豐富了地方債發行方式,有利于推動地方政府高效、便捷地開展存量債務置換。
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部門)與特定債權人按市場化原則協商開展。對于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部分,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與銀行貸款對應債權人協商后,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予以置換。對于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向信托、證券、保險等其他機構融資形成的債務,經各方協商一致,地方財政部門也可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予以置換。2015年為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發行的地方債,以及為置換存量債務發行的地方債(以下簡稱置換債券)中不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部分,仍按照《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64號)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等有關規定,采用招標、公開承銷等方式發行。
《通知》要求,各地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要高度重視,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各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銀監局共同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各地針對2015年第1批置換債券額度的定向承銷發行工作,應當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地方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銀監局和相關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2015年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操作規程》(《通知》附件,以下簡稱《規程》),規范開展相關工作。
《規程》對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債的債券期限、債券承銷團、信息披露、定價機制、債權確認和登記托管、流通轉讓安排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規程》明確,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地方債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定向承銷方式和公開發行方式發行的地方債規模之和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2015年本地區地方債限額。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地方債,發行利率區間下限不得低于發行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收益率平均值,上限不得高于發行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記賬式國債收益率平均值上浮30%。采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的地方債暫不可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進行現券交易,可以通過試點商業銀行柜臺市場進行流通。地方債納入中央國庫現金管理和試點地區地方國庫現金管理的抵(質)押品范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債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可納入部分貨幣政策操作的抵(質)押品范圍,納入商業銀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品范圍,并可按規定開展回購交易。